2009年2月16日 星期一

早期苗栗八景

1.三台疊翠

  苗栗市東部是山地,山脈均呈南北走向,且由西往東節節升高,山巒疊起,層次分明,苗栗八景之一的「三台疊翠」,就是以墨硯山為底層,第二層為八角崠山脈第三層則為加里山脈,層巒疊翠,迤邐相連,構成特殊的「序列之美」。

『墨硯山』標高150公尺左右,為於頭屋鄉曲洞村與公館鄉尖山村之交界處,因山形頂部平坦如硯台,故名『墨硯山』,又名『拖盤山』。由苗栗平原東望,其山形有如筆架,故又名『筆架山』。

『八角崠山脈』,北起三尖山,由北至南,全長約十七公里,主峰八角崠山,標高750公尺。八角崠山位於造橋、頭屋、公館、獅潭等鄉之交界,由於背斜之構造,石油天然氣蘊藏豐富,是本省主要天然氣產之一。山脈的西麓,蘊藏本省最多的玻璃礦砂,其中以頭屋鄉鳴鳳村至公館鄉上福基之礦藏,品質最佳。

『加里山脈』,北起臺灣東北部的鼻頭角,南至南投集集大山止,全長約二百公里。主峰加里山,標高2220公尺,位於泰安鄉錦水村與南庄鄉風美村、蓬萊村的交界處,是本省二千公尺以上的高山中,位於最西方的一座,同時也是苗栗縣主要河川─中港溪、後龍溪的發源地。由苗栗平原東望,但見加里山山勢雄偉,故素有「苗栗縣山」之稱。

2.雙峰凌霄

  雙峰山,位於銅鑼鄉樟樹村與三義鄉雙湖村之間,從苗栗平原南望,雙峰並立,故名雙峰山。雙峰山標高538公尺,但是由於它的四周低陷,故突顯出整個山體,主峰拔地擎天,高插雲霄,故「雙峰凌霄」被列為早期苗栗八景之一。

清同志年間,舉人吳子光移居銅鑼,耕讀於樟樹村雙峰山麓,其居處取名為「雙峰草堂」,並撰有雙峰草堂記兩篇。吳子光澹泊名利,不汲汲於仕宦,注述頗豐,在清代苗栗文人中,無人出其右者。

3.蛤市浮嵐

蛤市浮嵐,指現在位於公館鄉東緣,八角崠山脈群峰的煙雲勝景,也就是〔三台疊翠〕的第二台。

蛤市是公館的舊稱。公館早期為福建之人在清乾隆年間時,來台拓墾所形成的聚。據說當時原住民經常出沒在今大坑村山區,為了防止原住民的侵擾,設置隘寮為哨,並請壯丁守衛,當時設隘寮地點,係由現在的館東村羅厝泉州埤一帶,當時在福星亦沒有隘寮,昔稱〔上隘寮〕公館為〔隘寮下〕。(實際是指下隘寮)。日後隘寮下人口漸增,成為附近村落農產碞的集散中心,至清道光年間漸成市街,城市四周山丘環繞中間低平,形似蛤仔,故又名〔蛤仔市〕。日據時代,因設區長役場(主役場,是官府辦公所在,故為辦公之所在地之意),後改名為公館。

公館的東面,主為八角崠山脈,從協雲宮往南的八角崠,山稜較為平整,向西的斜的斜坡稜線較少,頗似橫屏為障,故虍段山嶺又稱橫屏山。位於頭屋鄉與公館鄉與獅潭鄉交界的山脈由向南依次排列有,三尖山,蕃仔寮山(492公尺),三沛山(566公尺)銃庫山(767公尺),八角崠山(751公尺)越過後龍溪南為龍船山,南接關刀山。從聯合工專之西南苗栗 (高178公尺)高坡東眺,可以很清晰的看見銃庫山和八角崠山,逼立眼前,傲然對峙,極為壯觀。

由公館街上八角崠山脈,可由大東路沿大坑社區,行修寺北側山道前行約五公里許,上抵八角崠山脈嶺脊;另一路可由北寮(今改福德)沿產業道路向北行可上八角崠山主峰,府看整個苗栗地(公館平原)景色曠豁蒼茫。北面山稜東側不遠處是協雲宮,視野極為開朗,此宮是假日登山健行的好地方。

統庫山,在北河國小的東南方,出磺坑背斜軸的東側主峰高767公尺,可說是公館鄉的最高山峰。北峰是南河村與北河村的交界。

北河國小標高約522公尺,校舍奠基於崇山峻嶺之中,風景優美,校舍東南倚銃庫山〔最高學府〕全盛時期有學生一百多人,後因山區交通不便,居民他遷,人口驟減,學生人數也路著驟減,現已關閉。北河國小附近的地質,於觀音山砂岩,學校南邊有一條東西走向的滑移逆衝斷層,由下坪頂北緣向東經新公館,北河國小南緣,至獅潭鄉五文宮。

八角崠山高約751公尺,矗立於公館鄉大坑村與福德村交界處,東西是獅潭鄉豐林村。南段山嶺尖峭,層層綿互,如蒼龍蟠蜛,氣熱不凡,轄境支稜龐雜交錯,峰巒林立,氣熱萬千。

統庫山與八角崠山,西斜坡丘陵,高度大致都300公尺至800公尺之間,山勢傾斜度較大,絕大部分是天然林灌木叢.桂竹林.油桐樹.相思樹.樟樹分布區,絕大部分是屬石質土,如有暗色崩積土分布的較低漥地區,可種植水果,如南河村的細窩子.新公館,半路寮西側,大坑村的新石門北側,有較大面積的柑桔園分布。八角崠山脈的南傾斜斜坡如打鹿坑谷地,北寮山坡地,東坑溪谷地,有較多,較大面積的牛心柿栽培。入秋柿熟時簡,碩大金黃之柿果,纍纍墬墬,與綠葉互相輝映,景色秀麗引人入勝。

欣賞蛤市浮嵐,最佳時期是,每逢冬替之交,雲霧不散。山谷翠林,經常煙雲深罩,氤氳飄渺。夏日雨後也是適當時機。斯時,雲巒疊幛,雲煙彌漫,渺渺飄飄,萬般韻姿,風情萬種,令人有凌虛御風,神遊物外之感受。煙翠寒林,塵俗渺遠,前人欣賞景緻的高潔意境,確有獨到之處。『沈茂蔭』編修苗栗縣誌,遂將〔蛤市浮嵐〕編入早期苗栗八景之一,不無道理。

4.磺窟響泉

『磺窟』即指出磺坑,位於苗栗市的東南方約十四公里處,現行政區域屬公館鄉開礦村管轄。昔日,附近鄉民在後龍溪河床,發現硫磺油(指今石油),爭相舀取,用來點燈照明,而稱之為『硫磺窟』。

清,苗栗名儒劉少拔,詠有一首〔磺窟響泉〕詩云:〔卦為蒙象有聲通,絕世奇景一振聾;空谷傳來纔覺覺,好風吹到又東東;東東豈有東風意,覺覺應多覺世功;不溢不盈聞更遠,可知不與眾流同。〕

出磺坑油氣田是台灣石油的發祥地,自『邱茍』通事發現油苗,掘井撈油迄今,已有120多年的歷史。其間歷經清廷的開發,日人大規模的抽取,台灣光復後的油源枯竭,近年來深層採油氣的成功,尤其是天然氣的大量湧現,有盛有衰,可說歷經滄桑。

早期的出磺坑油田,大都集中在後龍溪南岸的龍船山麓,龍船山標高655公尺,與南邊的關刀山,北邊的八角崠同一稜脈,被後龍溪切穿造成橫谷,在現鐵吊橋處最狹,形成有〔小太魯閣〕之稱的牛鬥口峽谷,兩岸峭巖聳立,峻峭挺拔,溪流蜿蜒穿梭,迴環曲屈,水清如鏡,泉響山應。〔磺窟響泉〕之盛名,因此而得。

前清沈茂蔭知縣編縣誌,將〔出磺坑〕列為早期苗栗八景之一,名曰〔磺窟響泉〕。乃指現牛鬥口峽谷,河床狹窄,兩側岩壁嵯峨,形狀宛如兩牛相鬥,早期中國石油公司建鋼索吊橋相引,以利兩岸交通,現已禁止通行,另建國光橋通行車輛。倘佯橋上,左顧右盼,谷深壑幽,兩岸奇峰連立,蒼翠欲滴,木石森麗,後龍溪迴環西山之間,水清見魚,急流濺石,聲應峽谷。

光復後縣文獻委員會,編修縣誌,仍列為苗栗八勝之一,改為〔磺窟夜景〕,取礦山燈火,入夜齊明。當時中國石油公司在出磺坑繼續經營石油,井幹林立,通往龍船山上山至上會社建有交通鋼纜吊車,依山設軌,鋼纜卷舒,上下自如,入夜時纜車軌道兩旁,燈光齊明,從福德.東坑眺望,有如萬家燈火光耀山谷,相當壯觀。現在因上山的交通路線改變,以前住在上會社的石油公司員工,因石油減產廢社,為安全起見,鋼纜吊車,已停止使用,只供憑吊而已。

出磺坑除了〔夜景〕聞名外,後龍溪北岸的後汶公路,傍溪繞行,一面重崖千仞,一面絕峰深垂,路隨澗轉,幽靜迴絕,一直都是吸引遊客的焦點,公路上原有十座隧道,穿行其間,有如迴廊曲折,具詩情畫意。此段路程有〔小太魯閣〕之雅稱。近年為了行車安全及路面拓寬,於民國73年至77年〈西元1984~1988年〉六月間,陸續予以炸毀,現僅存,福星一號隧道至福星四號隧道四座,使勝地風光失色不少。
為了完整記錄台灣石油探勘開發的經過變遷,並妥善保存重要的文獻史料,所以中國石油公司台灣油礦探勘總處,於民國70年〈西元1981年〉六月一日,在出磺坑礦場設立油礦開發陳列館。後因參觀來賓日眾,場地不敷使用,乃於現址重新興建新館,於民國79年〈西元1990年〉遷館正式使用,並訂名為〔台灣油礦開發陳列館〕。

陳列館設於最早發現石油露頭之出磺坑礦場區內,不僅產油歷史悠久,風景更是幽美,在此館具有歷史上紀念的意義。館內計分:文獻測勘.鑽井生產.油氣處理等展覽室及設備完善的多媒體簡報室。請國人珍惜此項資源,並善加利用,尤其是各大專院校地質系的學生.各高中.國中學生研習地球科學提供了最佳的野外實察及教學參觀的場所。

5.玉山霽雪

雪山,泰雅族原住民稱之為哈蓋山,清代苗栗知縣『沉茂蔭』編著苗栗縣誌時稱之為『玉山』,而臺灣府誌則稱之為雪山或雪翁山。西元1867年(清同治六年),英國人到臺灣探勘,以其軍艦的名字將雪山命為Sylvia;日據時代,因雪山高度僅次於玉山,故將玉山稱之為新高山,將雪山稱之為『次高山』。臺灣光復後,省政府於民國42年〈西元1953年〉通告,次高山恢復雪山的名稱。 由上述得知,清代苗栗知縣『沉茂蔭』稱雪山為『玉山』。雪山標高3884公尺,是臺灣第二高峰,聳立在苗栗縣泰安鄉梅園村與臺中縣和平鄉的交界,由於高度大,每年約有半年的冰雪覆蓋期,尤其是一月至三月間,是冰雪覆蓋最多的時節。由於雪山雄偉奇麗,加以冬季時, 白雪靄靄,是地處亞熱帶的臺灣難得一見的奇景,故『玉山霽雪』被列為早期苗栗八景之一。

6.馬陵小海

馬陵山,即今日造橋鄉龍昇村與後龍大山里一帶的錦水丘陵,海拔約50公尺。山中有一大潭, 清代稱之為『馬陵潭』,今名『大潭』。此潭在清代面積頗大,宛如小海,蔚為其觀,故『馬陵小海』被列為早期苗栗八景之一。據說當地原為道卡斯族的居地,因境內山中有大潭,故舊名為潭內。現龍昇村二、三、四鄰土名叫做『九車籠』,傳說昔日曾有車隊載運珍寶,因而致富,故稱為當地為『九車籠』。馬陵潭今已淤塞,面積大為縮小,且禪院林立其濱,近來又有人在潭中大興土木,塑造巨大的觀音雕像,昔日『馬陵小海』的勝景,只能留與後人傳說、想像了。

7.吞霄漁艇

『吞霄』,即今日的通霄,原是道卡斯族『吞霄社』的居息地,漢人入墾後,以其諧音命名為吞霄。相傳,日據時代曾有新竹州知事來此地視察,有感於『吞霄』地名不雅,向北望去,但見虎頭山雄偉屹立,有直通雲霄之勢,故改名為『通霄』。吞霄社約為今日通東里、通西里一帶,位於南勢溪(即今日的通霄溪)的西北岸。昔日南勢溪水位較深,可停泊漁船、商船、因此吞霄港曾是清代苗栗西部貨物吞吐銷售中心。

通霄鎮北方有座山頭名曰虎頭山,名稱的來由是清代閩南移民多從福建廈門渡海來臺,因廈門碼頭附近有座虎頭山,故這些離鄉背井的閩南移民,見吞霄北方的山頭行式廈門的虎頭山,故將之命名為虎頭山,聊慰鄉愁。站在虎頭山眺望吞霄港,但見波光粼粼,漁帆點點,故『吞霄漁艇』被列為早期苗栗八景之一。

8.銀錠綺霞

『 銀錠山』,即今日的鐵砧山,位於臺中縣大甲鎮。因外形如銀錠,故名『銀錠山』。或謂此山形式鐵砧,故又名『鐵砧山』。在清代,苗栗縣與臺中縣以大甲溪為界,大甲位於大甲溪北岸,故清代尚屬苗栗縣管轄。黃昏登上鐵砧山,但見彩霞綺麗,宛如畫境,故『銀錠綺霞』被列為早期苗栗八景之一。

『 鐵砧山』昔日為軍事重地,今日已為著名的觀光勝地,風景區的景觀包括劍井、忠烈祠、延平郡王鄭成功像、永信公園、以及私人興建的露營區、游樂區。其中劍井傳說是昔日鄭成功在鐵 山駐守時,以劍插地而得之甘泉,且此泉於大旱時亦泉不竭故名劍井,又名國姓井。另區內的延平郡王塑像,高15公尺,高大魁梧,面向臺灣海峽,除了給人巍峨莊嚴之感外,亦讓人有山河未復、壯志未酬的悲壯感懷。

2009年2月12日 星期四

苗栗縣山水畫廊

苗栗縣山水畫廊:

1.雪山:【壯麗雍容】—主峰標高3886公尺,山頂渾圓,經常煙雲繚繞,嵐影矇矓,山形龐大雄偉,矗立於重重的眾嶺群峰間,氣勢恢宏,莊嚴懾人,猶如君如天下,一派盟主之風,已是愛好山林的山胞雅士必遊的一座名山。位於苗栗縣泰安鄉與台中縣和平鄉交界處,為早期苗栗八景之一『玉山霽雪』的雅稱,為全台第二高峰,日治時期稱為『次高山』。

其中從『雪山』到『大霸尖山』這段十餘公里南北縱向的稜線,是整個『雪山地壘』中最峻峭的一段稜脈,自西元1928年〈民國17年〉日人「沼井鐵太郎」曾讚歎寫道「這神聖的稜線啊!誰能真正地完成這『大霸尖山』至『雪山』的縱走,戴上勝利的榮冠,述說首次完成縱走的真與美?」後,大家就將這段崩崖岩壁遍佈的稜線稱為『聖稜線』。成為登山者與泰雅族原住民朝聖與尊崇的目標。
先總統 蔣公
曾在巡視梨山途中,見其巍峨挺拔,睥睨千幢,氣勢雄偉,而賜名為『興隆山』,以象徵國運昌隆。『翠池』,為冰河地形遺跡,海拔3520公尺,為台灣最高的湖泊。









2.大霸尖山─【泰雅族祖山】─標高3492公尺,坐跨於苗栗縣泰安鄉梅園村與新竹縣尖石鄉之間。它的形狀如同一個圓柱,四面都是直立的懸崖,因此當地居民也稱之為『酒桶山』。由於山容奇特,斷崖直劈,崢嶸氣勢,天工雕縷,被譽為世紀奇峰。『大霸尖山』天險地雄,氣壯山河,有緣矗立於山頭,極目四眺,青山浪湧,千峰一覽,真是無線豪邁,萬種風情。
『大霸尖山』位於台灣的雪山山脈,聖稜線北端,其山勢突地拔起,危峰孤峙,遙望如同覆置的大酒桶,四面崖壁寸草不生,山形冷峻,令人生畏,素有「世紀奇峰」之稱。在著名的台灣百岳之中,大霸尖山與中央尖山、達芬尖山合稱「三尖」。台灣泰雅族與賽夏族原住民堅信『大霸尖山』是其祖先發祥地,一向尊為『聖山』。






3.加裡山:【三臺疊翠】─標高2220公尺,為第三層〈最高層〉翠綠山峰。基層〈底臺〉是墨硯群峰;其次中層為八角崠山脈,層層疊疊山色由深而淺自海岸平原迤邐相連彷彿天梯,早期為苗栗八景之一。
坐落於南庄鄉鹿場台地西南隅,頂上有一等三角點基石,昔日是原住民著名的狩獵區,現在由於山容雄偉磅薄,風貌超群,而成為台灣登山界聞名的中程名山。加裡山的主峰的整個山系,上覆濃密森林,孕育了豐富的水源,成為大安溪、後龍溪、中港溪的源流區。『加裡山』,景觀雄偉,雲壑千重,置身其間,但覺遠山含笑,幽谷吐芳,難怪昔日山城的文人墨客,常以詩文備加詠讚,肯定的認為它是座為苗栗增光的名山。


4.馬那邦山:[古月照今塵]—標高1406公尺,位於大湖鄉東興村與泰安鄉交界,是大湖鄉境內第一高峰。山容巍峨壯麗,每屆秋冬之交,滿山楓紅,春末夏初,桃李芬芳,各地遊客慕名而來者,絡繹不絕,使得山麓『淋漓坪』、『東興』一帶、車水馬龍、 途為之塞。除此之外,它還是一處深具歷史意義的抗日古戰場,不過,多數遊客都不太清楚它在先民對抗異族聖戰中所扮演的壯烈角色。
在山頂展望絕佳,極目遠眺,山光水色,歷歷眼前,馬那邦山之引人,視野開闊,紀念碑周圍楓樹成林,樹幹粗可懷抱,入秋時,一片耀眼的楓紅,最是誘人,也是要因。



5.鷂婆山:[佛法點化]—標高901公尺.是馬那邦山脈最北端的山峰矗立於大湖鄉的東北角。山容受地層結構之影響,西、南兩面坡稜寬,北面臨汶水溪及支流洗水溪部分,則陡崖直劈,自山頂深垂300餘公尺,露崖嵯峨,奇突嶄絕,如巨鷹展翅,氣勢懾人心魂,昔日,鄉民因而名之為『鷂婆山』,客家語[鷂婆],意指老鷹。




6.八角崠:[寒林煙翠]—標高750公尺,矗立於公館鄉大坑村與福德村交界,山容巍峨。在八角崠山脈嶺脊,俯瞰整個公館平原,景色曠壑蒼茫。北面不遠處即是『協雲宮』。『八角崠』山區.每屆冬春之交,雲霧瀰漫不散,山谷翠林,經常煙雲深罩,山嵐飄渺,夏日午後陣雨後。穹蒼一片澄明,煙巒疊嶂,煙雲瀰漫,缥缥渺渺,幻化千種風情,萬般韻姿,令人有凌虛御風,神遊物外的感受。寒林煙翠,塵俗渺遠,前人欣賞景緻致的高潔意境,確有獨到之處。


7.關刀山:[坐鎮南疆]—標高888公尺.是關刀山山脈的主峰。位於大湖與三義的交界。關刀山之岩質.屬於桂竹林砂岩,質地尖硬,四周丘陵覆蓋赭土礫層。經四散分流溪水之長期侵蝕,地形起伏平緩,主峰因突出於低崗矮稜上,山容巍峨,視野遼闊,成為本省中部登山界,極負盛名的名山。
近年由『出磺坑』柑仔樹下起經『十分崠』,『新百二分山』至『關刀山』,地方人士沿稜闢建出「出關古道」,展望絕佳,風景壯麗,已成為新興熱門的健行路線。





8.仙山:[仙水傳奇]—標高1001公尺,在獅潭鄉東側,以八卦力山脈與泰安、南庄為鄰。『仙山』之所以名聞遐邇.是受一泓涼澈心扉.據說可以治病的[仙水]之惠.日治時期.仙水治好獅潭蕭新添全家瘧疾.神泉治病的奇蹟.開始傳揚。--越傳越盛--後來.據說不但仙水可以治病.連泉裡的泥巴. 也可療傷。因此仙山靈泉的盛名遠播。
『仙山』矗立於協雲宮背面,山容尖銳挺拔,氣迫雄偉。駐足山頂,視野遼闊深遠,東面所見,全是加裡山山塊的眾嶺群峰,重重疊疊,雄渾磅礴。西面是平行的八角棟山脈,隔獅潭縱谷遙遙相望。天氣晴朗時,可以遠眺苗栗,竹南一帶的連綿崗稜。和台灣海峽的煙波勝景,如遇白雲缥渺,輕煙拂身而過,像是凌虛御風,令人有物我兩忘,天地為一之感。



9.雙峰山:[拔地凌霄]—標高538公尺,座落於銅鑼鄉樟樹村。從苗栗平原南望,雙峰並峙,山形峻美。雙峰山塊,原是關刀山山脈的支稜,被三義斷層在南端橫斷之後,形成四周低陷,山體突起的突出地貌。主峰雙峰山,拔地而起,山勢巍峨,昔日的文人墨客,以[雙峰凌霄],列為早期苗栗八景之一。
雙峰山區的地表,屬赭土礫層。堅硬貧瘠,除山麓地帶稍有利用價值外;其餘都是一片荒山,主峰展望良好。可惜西峰山頂,現建有寺廟,[雙峰凌霄]在暮鼓晨鐘中,已失卻昔日詩人頌讚的閒雅意境,這似乎是台灣目前一些名山與民俗信仰結合後的共通命運。




10.獅頭山:[民間信仰聖地]—主峰標高492公尺.位於苗栗縣南庄鄉及新竹縣峨眉鄉交界。為本省著名的佛教聖地。(獅山佛門)昔日被稱全台十二勝景之一,全山層巒聳翠,奇岩林立,佛殿梵宇,錯落於雲樹蔥籠中,意境幽靜空靈,使人一入淨域,宛若置身塵世之外。加上歷經長久的細心經營,顯得處處林木蒼翠,花草競秀,所以遊人香客四時不斷,一如山陰道上,攘往熙來,不絕於途。
『獅頭山』因在拓殖中港溪山區時,當地居民在祭祖山靈時,遠眺該山,酷似獅頭,大為驚奇,遂以[獅頭山]名之。
『獅頭山』全山共有寺廟11座,其中座落前山的五座是:勸化堂、輔天宮、開善寺、舍利洞、及饒益院;羅列後山的有六座:元光寺、海會庵、靈霞洞、金剛寺、萬佛庵和梵音寺。


11.貓貍山:[勝蹟羅列]—位於苗栗市西郊矮陵上.標高119公尺,[苗栗]地名係為『貓貍社』之音譯,原音為『道卡斯族』語-巴里(pali)即平原之意。『貓貍山』因而名之,西元1895年,日軍犯臺,近衛師團長『北白川宮能久』親王,率軍侵苗,曾登臨其上,日人改稱為『將軍山』,爾後並建神社及紀念碑。光復之初,因排日情緒高漲,更名為[福星山],以紀念曾旅居苗栗的抗日烈士羅福星先生。並將神社改建為忠烈祠.『貓貍山』之名反被遺忘,前市長郭豐煊先生為啟迪鄉土認同,緬念先民拓殖之功,落實本土文化傳承,經過一番研議,決定恢復原稱之名。
『貓貍山』整座山頭景緻幽雅,『勝蹟羅列』滿山的翠綠豔紅,令人心曠神怡。登臨其上,東望加里山,翠嶺聳峙,迤邐相連。後龍溪綠水迴環,青霞蜿蜒綺麗山城盡收眼底,入夜之後萬家登火,有如群星閃爍。極目所見高速公路上的車燈有如移動的光點,景緻之美讓人神往。『勝蹟羅列』,先賢忠孝節義的遺風,更受後人永恆的尊崇與緬懷。






12.虎頭山:[觀海聽濤]---通霄虎頭山,蹲踞通霄市東北隅,標高93公尺,由於四周平原環繞,高度僅一、二十公尺對比之下,『虎頭山』山容顯得極為巍峨,昂首睥睨,前人對『虎頭山』的描述是:形如猛虎昂首長嘯,直立海濱睥睨海洋,天水相接,波濤起伏,銀浪拍天,風靜則水如鏡,漁艇往來沙鷗翱翔,海岸平沙如銀,昔人有『吞霄漁艇』勝景之稱.誠不誣也.並將其列為早期苗栗八景之一。
近年經通霄鎮公所妥加整頓,以成為苗栗縣西部沿海展望最佳的遊憩景點。

2009年1月25日 星期日

Atayal

泰雅族
緣 起
  泰雅族TAYAL或ATAYAL,其意為「人」,為台灣各原住民中分布最廣的一族,從南投縣的仁愛鄉以北至台中縣和平鄉,苗栗縣泰安鄉,新竹縣尖石、五峰兩鄉,桃園縣復興鄉,台北縣烏來鄉,宜蘭縣大同、南澳兩鄉及東部花蓮秀林鄉等十鄉,約佔原住民總人數的五分之一。             
  根據專家學者之研究史料,泰雅族是春秋戰國時代居住在長江下游的吳越民族,史書上稱為「蠻夷」,禮記王制記載:「東方曰夷、披髮紋身,南方曰蠻,雕題交趾。」可見,「紋身」與「雕題」是東南民族的習俗,「雕題」就是「鯨面」或「紋面」,將花紋刺刻在臉上,在古代,紋身與鯨面是一種尊榮的標誌,淮南子泰雅訓許慎注:「越人以箴刺皮為龍文,所以為尊榮之也。」鯨面是泰雅文化的特質之一,泰雅尚有多項古文化特質如織貝(以貝珠串飾的珠衣),父子連名制,射日神話(類似后羿射日的故事),祖靈祭拜等等多說明了泰雅族與古代吳越民族的親緣關係。    
  據學者推測泰雅族來台之時甚早,可能在三千年前,因為泰雅族沒有陶器,所以在先陶時期前即移入台灣。泰雅族雖然沒有陶的文化,但卻發展優越的編織傳統,婦女的織布,男子的編器都是台灣原住民中最有特色的。
  泰雅族可分為泰雅亞族和賽德克亞族,因分佈空間遼闊,交通部便,各地族人不免有語言和習俗的差異,中外學者才有此分別,賽德克亞族以中央山脈為界在東的為東群,在西的為西群,南投縣仁愛鄉一部分及其他鄉則為泰雅亞族。                
  泰雅族包括泰雅亞族和賽德克亞族,清代文獻稱大么族和紗績族。泰雅族人口共約84,849人。主要分佈在台北縣烏來鄉、桃園復興鄉、新竹尖石及五峰二鄉、苗栗泰安鄉、台中和平鄉、南投仁愛鄉、花蓮秀林、萬榮、卓溪三鄉、宜蘭大同、南澳二鄉,共八縣十二鄉。此外還零散分佈在關西、三民、壽豐、玉里等鄉鎮。                       泰雅族人以二十戶以下為一聚落的相當多,太多沿溪而設,散居型的分佈。為了避免雨季水患及山頂強風吹襲,聚落集中在溪流兩側山坡的中段,泉水自山頂流下,經過山坡的中段,故飲水豐富。整個聚落常面向河谷,背靠山岩,前後均有天然屏障,兩側通道狹小難行,易於防守。耕地有的在聚落附近,有的遠在一、二小時路程之外。          
  泰雅族人的聚落分佈型態,對他們的經濟生活及社會生活具有重大的意義。     


來源分群
  根據台灣省民政廳(一九六八)民國七十四年底的統計資料,泰雅族人口總共有七萬三千四百五十九人,人口僅次於平地原住民的阿美族,而係原住民山胞中人口最多之一族。其住區之廣則為各族之冠,約佔台灣山地之三分之一,分布於臺北縣境之烏來鄉,宜蘭縣之大同、南澳兩鄉,桃園縣之復興鄉、南投縣之仁愛鄉以及花蓮縣之秀林、卓溪、萬榮等鄉之廣闊山地,大約是以埔里、萬大至花蓮縣卓溪鄉、玉里鎮之三民村連成一線以北的山區,居住高度在海拔三百至二千百五百公尺之間。  
現代分佈地  泰雅族依發源傳說,社會組織、語言及風俗習慣之差異,其系統可分為泰雅與賽德克亞族,其分界線在台中縣北港溪上源與宜蘭縣和平溪相連之一線,以北為泰雅亞族之住區,以南為賽德克亞族之住區。泰雅亞族又可分為賽考列克族群及澤敖列族群,此二族之下又可細分為七大系統、十九群,與賽德克亞族之三群,合計二十二群。            
以上所述泰雅族各族群系統所屬及目前之地理分佈綜合如下表所示:        
泰雅族的分類及分佈區域
分群名稱 分佈地區
┌福骨群 -仁愛鄉(發祥) │石加路群 -泰安鄉(錦水) 南庄鄉(南江) ┌馬 │ 五峰鄉(桃山) │卡 │金那基群 -尖石鄉(秀巒 錦屏 義興) │納──┤ 五峰鄉(花園) 南庄鄉 │奇 │ │系 │大嵙崁群 -復興鄉(長興 澤仁 三民 │統 │ 羅浮 霞雲 奎輝) │ │ │ └南 澳 群 -南澳鄉(南澳 澳花 金洋) │ 大同鄉(寒溪) │ │ ┌屈 尺 群 -烏來鄉(忠治 烏來 信賢 福山) │ │ │ │大嵙崁群 -復興鄉(澤仁 霞雲 義盛 奎輝) │馬 │ │立 │卡奧灣群 -復興鄉(高義 三光 華陵) │巴──┤ 大同鄉(崙埤 松羅) ┌賽│系 │ │考│統 │溪 頭 群 -大同鄉(南山 四季 樂水 英士) │列│ │ │克│ │司加耶武群-和平鄉(梨山) │族│ │ │群│ └(包括沙拉 -和平鄉(平等) ┌泰│ │ 茅群) │雅│ │ │亞│ │馬 ┌馬里闊丸群-仁愛鄉(力行) │族│ │里 │ 尖石鄉(玉峰 新樂 錦屏) │ │ │闊──┤ │ │ │丸 │ │ │ │系 │ │ │ └統 └馬武督群 -關西鎮(錦山里) │ │ │ │ ┌馬 │ │ │巴 ┌南 澳 群 -南澳鄉(碧候 武塔 東岳) │ │ │阿 │ │ │ │拉──┤馬巴阿拉群-仁愛鄉(新生) │ │ │系 │ │ │澤│統 └萬 大 群 -仁愛鄉(親愛) │ │敖│ │ │列│馬 ┌汶 水 群 -泰安鄉(八卦 錦水 清安) │ │系│巴 │ │ └統│諾──┤北 勢 群 -泰安鄉(梅園 象鼻 士林)泰│ │系 │雅┤ │統 └南 勢 群 -和平鄉(達觀 自由 南勢)族│ │ │ │莫拿 │ │ 玻 ──南 澳 群 -大同鄉(寒溪) │ │系統 │ │ │ │ │ │莫 ┌鹿 場 群 -南庄鄉(南庄) │ │里 │ 泰安鄉(錦水) │ │拉 │ │ │系 │大 湖 群 -泰安鄉(中興 大興) │ └統 │ │ └加拉排群 -五峰鄉(桃山 竹林 花園 大隘) │ 尖石鄉(梅花 錦屏 嘉樂) │ │ ┌德奇塔雅群-秀林鄉(佳山) │ │ 萬榮鄉(見勝 萬榮) │賽 │ │德 │道 澤 群 -仁愛鄉(精英 春陽) │克──────┤ 卓溪鄉(立山 崙山) │亞 │ └族 │托魯閣群 -仁愛鄉(杉林 蘆山 靜觀) └(大魯閣) 秀林鄉 萬榮鄉 卓溪鄉(立山) 吉安鄉(慶豐 南華 福興)
(本表摘自廖宗臣1984:8-9及有關章節)


根據考古學和語言學的探討,泰雅族人(及其他台灣原住民)很可能是自台灣島外移入,各族移入的年代早晚有別,路線也不同。儘管目前仍未能證實精確的移入年代和路線,但有些研究認為泰雅族人可能在距今六千二百多年前,自中國大陸直接移入台灣(參見衛惠林一九五六,許木柱一九八七),是最早生活在台灣的先住民。他們先在台灣西部地區居民,而後擴散至北部山區,並在距今三百年前左右,慢慢的向立霧溪流域擴散,因而形成太魯閣群的泰雅族人。             
賽德克亞族稱「人」為 Sedeg,其起源傳說以霧社東南方(今花蓮縣萬榮鄉)的白石山為發源地,惟部份流傳以族內之說法認為是來自埔里牛眠山,昔時文獻認為帶中央山以西者稱西賽德克群,以東者稱為東賽德克群。不過,這只是各群居住位置之被區分而已,事實上,從起源傳說、語言等各方面而言係屬一個族群,仍稱為賽德克群,通常分為德奇塔、道澤、托魯閣三群。             
(一)德奇塔雅群:             此群因居住地不同而有德奇塔雅(文獻上稱霧社群)與木瓜群之分;昔時,德奇塔雅群分佈於南投縣境霧社與盧山間的濁水溪兩岸與眉溪上源一帶,民國十九年,該群人不滿日人冬統治發動「霧社事件」,次年,被迫遷徒,原住霧社以東者,遷至北港溪上游之中原地方,今仁愛鄉互助村境,原住眉溪東方深山者,下山移居今南山溪一帶溪谷,即南豐村境;木瓜群為德奇塔雅之分支,分佈於花蓮,清時以其所居之木瓜溪流域,故名。清末,受同亞族托魯閣人的壓迫,被迫遷居壽豐鄉溪口村與萬榮鄉明利村兩處。光復(民國三十四年)前後,向外遷徒,有的北移至佳山(舊稱大山,秀林鄉),有的南移至見晴、萬榮鄉。    
(二)道澤群                清時居於德奇塔雅群領域之北,今南投縣仁愛鄉境平靜一帶之山區,至清朝中葉(十八世紀)期間,族人之一部分遷至花蓮山區桃賽溪中游,自成一群,稱為托賽群(即道澤群)目前主要分佈在南投縣仁愛鄉精英、春陽村,及花蓮縣卓溪鄉立山,崙山諸地。台灣光復後,崙山社之一部分移居玉里鎮東豐里。   
(三)拖魯閣群(太魯閣群)                清時居於南投縣仁愛鄉靜觀一帶,及花蓮縣秀林鄉之山區,目前住於南投縣者,分佈於仁愛鄉之松林、盧山、靜觀;在花蓮縣者,除分佈於秀林、萬榮兩鄉外,尚有一部分住於卓溪鄉立山村,及吉安鄉慶豐,南華與福興等三村。                  
太魯閣亞群之原居地在今濁水溪上游靜觀西方之托魯閣、托魯萬等地。大約在距今二百五十年前,因人口增加,耕地不足,族人狩獵時,發現中央山脈東側原野廣闊,仍相率越過奇萊北峰,進入立霧溪即今南投縣仁愛鄉盧山東方溪岸,距今約二、三百年前,因德奇塔雅亞群之擴展與陶塞亞群之內訌,發生大遷移,其中一支向北移,沿中央山脈西側奇萊主山,至花蓮縣之梅園;或越過南湖大山,陶塞溪中游之魯多候地方。至十九世末,賽德克亞族各部落亞群已盤踞整個立霧溪及其各支流河谷地。                   
自中日甲午戰爭後,日人於清光緒二十一年(一八九五年)進佔台灣,初期為對付漢人之抗日勢力,無暇顧及原居高山地區之蕃族。至清宣統二年(一九一○年)日人實施「五年理蕃計畫」展開大規模理蕃行動,對泰雅族人發動軍事行動達二十八次之多,其中以民國三年五月三十一日發動之「大魯閣征代軍事行動」規模最大,動員軍警及役夫多達二萬餘人,歷時六十餘日,始將太魯閣諸社全部征服。此後,日人治理政策,首先開發山區交通,修築道路;其次為增設警備機構,曾在花蓮縣賽德克人居住區交設四十二處警察官吏駐在所,並於鍛鍊山留駐軍隊,以震懾泰雅族人。後期日人強迫部落遷徒,始於民國七年,至民國二十六年,分為二個階段進行。民國七年至十九年間屬勸誘階段,以誘導為主,強制為輔。願意移居山下平原地區者,日人先於平原地區新建部落供遷居使用,此類稱之為「平地部落」。日人為便於控制,乃將較遠之部落強制遷至警官駐在所附近或遷至山區道路兩旁地區居住,由附近駐在所直接接管,因其部落仍分布在山區,故稱「山區部落」。民國二十年至二十六年為第二階段,由於民國十九年南投縣泰雅族「霧社事件」之影響,日人改變政策,以強制手段,強迫山區部落一律遷徒下山。直至民國二十六年遷徒工作全部完成。立霧溪河谷之山區部落,故餘希達岡社、沙卡丹社(今大同社)、哈魯略略台社(又稱赫赫斯,今大禮社)等三個部落仍留原地。目前,曾活躍於大魯閤國家公園內的太魯閣群泰雅人,人多定居公園之秀林鄉境內。             


法律制度
泰雅人傳統的倫理觀念與其社會組織和宗教信仰有密切關連,其特點是對個人的目我約束和著重團體共同責任。他們看重勤勞和社會的安全,而約束「性」和「食」的過份放縱。基於上述的倫理觀,泰雅族人的社會制裁是建立在祖靈的禁忌與社會傳統習慣的禁念兩個原則上;破壞祖靈禁忌時,則祖靈將降災禍給整個血族祭團的人,破壞社會禁令時,則造成社會的不寧,由社會的力量予以制裁。為解除此等災禍,平息此等不寧,因此發展出兩組的處理辦法:即(一)得罪祖靈的,輕者犧牲作祭以求解於祖靈,重者處刑罰。(二)得罪社會人的,輕者賠償被害者的損失,重者亦處刑。此兩原則看似有分別,但實際上執行罪罰的權力均在於祭團,所以,在泰雅社會中,宗教的與社會的兩種罪罰實際上難於分辨。    
泰雅人相信,即使一個破壞了祖靈的禁忌,全祭團的人都將與之同罪,因此,同一祭團的人,即成為一個同罪責的團體,簡稱之為同罪團體 quiux lidan。同罪團體的功能在以團體的力量約束個人,以維繫社會道德倫理。破壞社會倫理者,被害人及其親族,有權要求賠償和有責任代為復仇,以社會傳統習慣的力量,製裁違犯法律之人。          
泰雅族之習慣法有下列幾點特徵:   
(一)神罰主義:法律與禁忌間無根本差異,凡無法制裁之罪行,或犯罪而不服裁判決者,悉聽諸神處置。           
(二)傳統主義:凡合於傳統習慣皆為合法,違反傳統習慣者皆為犯罪。      
(三)消極主義:法律之規定多偏於消極之刑禁,凡積極之習慣行為,常不屬法律範圍。                   
(四)連帶責任:犯罪之責任不僅及於犯者本人,且及其血族團體,乃至更大之共負罪責團體,不僅須共出賠償之贖財,且需供食犧牲以拔除罪穢。             
下文對泰雅族法律制度之說明,擬分違反祖靈禁改罪與違反社會禁今兩部份,將各種犯罪及其制裁方式,分述如下:       
(一)違反祖靈禁忌之犯罪        
  1姦淫罪               近親相姦罪:即與禁婚範圍內的親屬發生性關係,犯者雙方。皆應供獻豬隻,舉三賠祭儀式,禳拔不祥,祭祀畢,則分犧牲物給所有同罪團體的人分食用以消災,近親相姦和在原諒的範圍內(即親屬關係相當遙遠),結婚後常另建屋居於村界之外,以示族人羞與為伍。
2殺人罪:最忌的是同族相殺,被殺者的家族通常是採行復仇的報復行動,但最終犯之者亦應賠償相當多財物,內中包括犧牲豬隻、珠衣、珠裙、鐵器等。而犯罪者的祭團對罪犯亦有相當重的處罰辦法,重則放逐或開除祭團成員資格,輕者提供賠祭犧牲豬隻,以解除其因犯罪而導致的不祥。          
3不孝罪:不孝敬父母尊長,視為禁忌,而認為能使同祭團的人遭致不幸,犯之者應以酒賠償全祭團的人。           
4違犯生產禁,忌之罪:違犯打獵或農作的禁忌常是最嚴重的罪:例如出獵時摸觸生麻,或播撒小米時,未遵守祭團領袖的話,犯者如被發覺,即將被罰犧牲作祭,分肉與祭團成員共食。私藏祭團的公共獵獲物,認為將使全祭團的人遭致不幸,犯之者除將私藏物提出外,並應提供豬隻或酒或雞隻,舉行賠祭犧牲。屢犯者令其退出祭團。          
5違犯公共安全罪:重要祭儀或出草獵頭,都是遵守祖靈遺訓最重要的行動,亦即與全體安全最有相關的事,因此如未遵照個人應做應守的去做,即是危害全體的安全,犯者對以後團體的損失繼續賠償負責,有的則被放逐於外,又如作邪術的人,常被族人打死,或逐出社外。                 
(二)違反社會禁今之犯罪        
1傷害罪:受害者可要求犯罪者賠償刀、斧、武器、布匹、獵犬等財物。      
2偷竊罪:當場捉得罪犯常由失主重毆之,然後將經過報告給祭團首領,同時並將失物追回,不能追回時,則令賠償。      
3搶劫罪:罪犯之處罪與偷竊罪同。  
4縱火罪:指故意縱火焚人旱田之罪責,祭團首領可貴令罪犯賠償與旱田作物價值相當財物(如鍋、背網、鹿皮、工具等)。當場如捉獲縱火者時,可重毆之。        
5毀謗罪:重者,被侮辱,毀謗者可刺青之,輕者令賠償財物或酒。特別是婦女對男人的譏笑更列為禁令。           
6鬥毆罪:由祭團首領責令犯者賠者。 
7威脅人身罪:威脅別人生命時,可將威脅者刺青殺之。             
社會制裁的監視者或執行者,視罪犯之犯罪範圍而定。範圍不超過家族者,違反祖靈禁忌之犯罪,由祭團首長處理之;違反社會禁令之犯罪,由家長處理之即可。範圍在同一祭團之內部者,由祭團首長來解決一切。範圍在部落中之兩祭團間發生時,則由雙方祭團首長會同部落頭目共同商議處理。如在同流域同盟部落之間發生時,則由雙方部落頭目及祭團首領共同交涉處理之。而超過同流域同盟部落群範圍之外的犯罪行,是社會所讚所的,視為英雄行為。基於倫理觀念與社會制裁的超自然前提,祭團的首領對若干糾紛的裁判亦用神判的方式,最常見的是出草獵頭,依據獵獲與否而定是非。                 
泰雅社會之制裁體系中,除上述之家長與祭團領袖具有直接之制裁作用外,尚有三種與全部落有關之監督人員(參見余光弘,一九八○:一○二)。由於傳統的泰雅觀念認為人生在世的所有言行,必須盡力符合祖先的遺訓,才能獲得祖靈的保佑,一有違犯的情事發生就會觸怒祖靈,祖靈即會降下禍殃加以懲罰。此種懲罰的對象有時只針對犯罪者個人,有時卻會連累及其親族群或同部落內的其他成員,造成出獵、出草、工作時的傷亡或是疾病;有時甚至懲罰會降及全部落全體,使得農作物欠收,狩獵不獲,獵頭遭到死傷,或是其他瘟疫、天災的侵襲,危及全部落的安全幸福。因此為避免上述情況的發生,必須確保部落的成員都能遵奉祖先的遺訓,在每個部落中都有三種人員,負責監督成員確實奉行祖訓;這三種人是頭目、司祭和女巫。           
頭目掌管世俗之行為,部落之內有通姦、欺詐、傷害、酗酒鬧事等罪行,甚至多言、懶惰等不良習慣,都一律被視為有違背祖先的遺訓,換言之,也就是對部落其他成員的安全產生了潛在的威脅,必須由頭目出面矯正,若不聽頭目的約束,則會引發全部落的眾怒,受到群毆或驅逐出社的懲罰。頭目對一般的爭執要秉公處理,若有不服頭目之判決的,可率其親族出草獵頭,得到首級而本身無傷亡者則證明其理直,對方須道歉賠償;眾人亦認為獵頭成功是其行為獲得祖靈支持的明證,亦不會再有異議。因此這些世俗之行為隨時可以引進超自然力的制裁體系之中。          
司祭的職責在負責所有與生產有關的祭儀、司祭指導部落內的其他成員,遵循祖先的遺訓,舉行特定的祭祀儀式,按一定的農作週期採種、收割,在祭典中由其向祖靈祈求農產豐收,授獵及獵頭多獲,四時平安。     
女巫的任務是在疾病及災害產生時,施法判明期原因,一般來說,疾病、災害的原因歸結起來都是因為有人違犯了祖訓。最常見的原因是隱匿未為人知的通姦或偷盜行為:其他的原因例如:參加部落全體的狩獵時私藏獵獲不歸公分配,婚禮時忘記邀請某些該邀的親戚等等,所有這些違背祖訓的行為都會引致祖靈之憤怒而致病招災。得知病災禍產生的原因之後,即須由違犯祖訓者本人或其家屬代為付出雞或豬等物,向祖靈獻祭告解。部落的所有成員因此更能體認祖靈之明鑑秋毫及無所不在,此種超自然的約束力,加強一般人依循祭團的心理。                  
總而言之,泰雅族的罪罰制度是以他們整個系統的宗教觀為基礎,透過他們的社會群體,用以規範人與人之間的關係並作為維持其全社會的存在。一個人的觸犯禁條,足以危害整個群體的安全,所以他不但在犯罪當時應對全體成員負有賠償之責,同時在一段時間內對全體的安全應繼續負責。例如在過年前的狩獵期間,月經來臨的婦女絕對不能一起到山上去,否則將招致祭團的安全負有責任。在第二年的狩獵期之前,如祭團內的人仍有死傷,犯者仍需賠出大豬,一直到第二個豐年祭為止;這種看來似乎過份的禁處罰,實際上是加強個人對群體的責任,也就是對社會全體的安全作了進一層的保護。雖然傳統的泰雅部落沒有一個最後的制裁機構,可是透過超自然力的威赫,一般人為免祖靈降災,必須儘量遵從祖先遺訓,故祖訓對部落中各分子的行為產生極強的規範作用,其言行尚能保持某種程度的一致標準,減少了許多直接威脅部落整合性的行為,使各部落在鬆懈的政治結構下,仍能維持安寧和諧的局面。                


經濟生活
  農耕和狩獵是泰雅族人最主要的經濟活動,畜養是次要的活動工作。他們也採用太陰曆作為年中行事的準則,整年作業中以農業為主,雖然因地區之遲早略有不同,但最忙碌的季節是七、八月,其次是十一月,其他月份則安閒,可兼作其他工作,如狩獵等.農作生產方式乃以燒墾為主,冬季收穫後,在十一月下旬及十二月上旨,焚燒陸稻旱田及種粟旱田,年底開始播種粟,五月播作陸稻,六月粟收獲後種植甘薯。七、八月份有祖靈祭,第二期播種陸稻的收獲。十月份利農閒時,開始一般陷機狩獵.在他們一年中,除了雨天的日子,女人躲在家中織布,男人則做一些其他手工之外,差不多每天都到田裏工作。        
  狩獵是利用農閒時間的一項重要活動,除了從獵物獲得得肉食來源外,其皮毛,內臟(熊膽、鹿鞭),鹿茸等都是和平地難人交易的主要商品.家庭式的小型畜養,如養雞、養豬等也是聚落中重要的活動之一。泰雅族人尚武好戰,過去有獵頭的習慣,其獵頭原因大都為了復仇或立功。獵頭勇士於獵頭戢鬥及凱旋祝祭時,穿戴特殊衣飾以表彰其武功成就及社會地位。                 


社會生活
  紋面是泰雅人很特殊的風俗。紋面就是在面部刺上花紋,男子在前額及下顎中央刺縱紋一條或數條。女子面紋則在前額中央刺縱帶紋三條至五條,或以中央刺縱帶一條至三條的兩側,作短帶形平行橫紋,全紋構成十字形,或兩頰自耳根至兩唇中央至下顎上部。紋面由來說法很多,主要意義意義是為了美麗或英俊,以避邪氣,並在後可和已死去親人會合。紋面也是一種族標記,是社團或吸引異性的成人象徵。                  
  族人聚居的聚落,集數聚落為一群-部族此等部族的結合,乃依歷史及其共同利害關係,對外切實聯合,實行攻守同盟。泰雅族乃以泛血親群為構成部族的基礎,部族領袖權兼具政治和軍事指揮,司祭權則屬祭司。    
  泰雅族是行父系世系群社會,但祭團組織常有大於世系群的廣泛血緣基礎,格格就是泛血緣關係,其中雖有部落內的雖超部落的兩種區域範圍,但同為祭儀群和禁忌群,每一祭團會有一位司祭兼族長。          


諺  語
這個傳說隱含了泰雅文化的重要精神:祖先的遺訓必須嚴格遵守,不可以違背過去人們觸犯了祖訓,Rutux 降下洪水氾濫的懲罰,而現在如果觸犯了祖訓,Rutux 會降給人們疾病或其他的懲罰。 泰雅語稱祖先的遺訓為 gaga,是泰雅文化最重要的規範。       
gaga 的內容非常廣, 包括很嚴格的誡律,例如禁止殺同族人、禁止姦淫、禁止觸犯禁婚範圍(像上述傳說中兄妹結婚乃觸獨禁婚範圍,禁婚範圍一般是父系至同高祖親屬、母系至同曾祖親屬,在這個範圍內的親屬不可以結婚),又如禁止偷竊、不可以不孝順父母、不可以打人或罵人、不可以造謠。此外,儀式中許多規定和禁忌也稱為 ga ga,本族豐年祭活動所呈現的開墾(泰雅語,manayan )、播種祭( samiyatu )、 收割祭( tasaing )、祖靈祭( mahu,或 pimsyurak )、狩獵祭(maliap )求婚結婚等儀式中, 將以生活化的方式盡量表現這些 gaga。 除上述戒律、儀式中的規則和禁忌外,g aga 還包括日常生活中的許多風俗習慣,此處不及詳載。     
gaga 中最嚴格的是前面所提到禁止殺同族人等種種誡律, 如果部落中有人觸犯這些gaga,Rutux 會懲罰部落成員生病,此時必須舉行治病儀式(泰雅語為 hamawup ), 向Rutux 贖罪請求 Rutux原諒,如下述。   
傳統, gaga 現範的範圍是整個部落,如果有人觸犯 gaga, 部落成員都有可能受到Rutux 懲罰生病;所以有人病是表示部落中有人犯忌而不見得是該病人本身犯忌,此時巫醫必須先以竹占(泰雅語稱為 Sadui )找出是誰犯什麼忌而使部落的人受到生病的懲罰。竹占的方法:將一一顆稱為 Sataiy a 的圓珠放在一根稱為 nawi 的竹子上,一面轉動竹子,一面問 Rutux 「是不是某人犯忌, 此時必須再問是否另外某某人犯改」,一直問到圓珠停在竹子上不動,也就是找到了犯忌的人。  
找到了犯忌者之後, 巫醫繼續以竹占問Rutux 「這病是不是只要給你米就好了」,如果圓珠子停在竹子上不動, 表示只要米向Rutux 贖罪;如果圓珠子掉下來,顯然 Rutux仍然不肯原諒,必須舉行 mati yu1ak (供奉)之儀式,由犯忌者提供雞冠雞肝,或是豬鼻作為祭品 Rutux,請求 Rutux 的原諒。 通常, 觸犯偷竊這種較輕微的 ga ga 時只需要以雞冠雞肝,或是豬鼻作為祭品祭祀 Rutux;獨犯姦淫這類 gaga 時就必須以豬鼻祭祀 Rutux。上述竹占及 madi yulak 儀式是為了找出觸犯 gaga 的人,然後向 Rutux 贖罪,請求 Rutux 原諒的方法;而且,如果是觸犯姦淫或離婚這種會影響整個部落的大罪,觸犯者還必須提供一條豬或牛給所有部落成員共食,向部落的人賠罪:部落成員聚集在一起食用犯罪者所提供的豬或牛,必須當場吃完,不可以帶回家,小孩子不可食用,而且可以搗毀犯罪者的家屋以示懲罰。              
透過了神話傳說和儀式過程, gaga 在傳統泰雅人的日常生活中深深的發揮規範的意義,就如同當地人的「法律」;而和現代的「法律」觀念不同的是,現代的法律是對犯罪者課以刑罰,但泰雅人傳統的「法律」是犯罪者必須與行 madi yulak 儀式向 Ruiux 贖罪(因為, 觸犯 gaga 就如同觸犯 Ruiux 的秩序)。 gaga 深入傳統泰雅人的心靈,更較現代法律對現代人的意義為深,現代人可能會鑽法律的漏洞,傳統的泰雅人卻不會鑽 gaga 的漏洞,因為 gaga 是內化於人們的信仰生活中的。
文化通常含藝物質生活、社會組織、觀念系統等層面; 對本族人而言, 很重要的是,gaga 這一套觀念如何被實踐在日常生活中。正因為 gaga 常常是無形的影響著泰雅人的一言一行,而不是一套形式化的組織,人們有時並不特別意識到它的存在。        
以上所說的是傳統泰雅的許多gaga,gaga還包括許多日常生活的習俗或禁忌,然而這些 gaga 在今日的泰雅社會中,是不是仍然存在呢?現在就讓我們走人泰雅人的生活情境,感受文化的生命力在社會變遷中所呈現的一番風貌。                  
關於人際關係的禁忌,最特殊的是,姻親兄弟之間(男子及其妻子的兄弟或堂表兄弟之間,互稱 yanai )的禁忌,包括在 yanai 面前不可以談論相親的事情不可以作出猥褻的動作, 和 yanai 面前不可以放屁或小便,有關性的言語特別被嚴禁。           
至於人與人之間互助共享的精神,則在婚事或喪事的過程中表現得最為深切。傳統,有人結婚時,所有部落成員都必須幫忙結婚者準備獵肉。黏糕和酒;現在,除了同家族者仍相幫忙結婚準備以外,部落成員仍以參加婚宴時給禮金的方式,代替傳統的方式,資助結婚者。部落中有人過世時,部落所有成員都必須停止工作停止砍伐植物,幫忙喪家處理喪葬事宜及弔唁喪家,入葬後,晚上並須抽空前往安慰。                   
又前面談到, 透過儀式, gaga 規範及Rutux 信仰更深刻的影響著泰雅人的日常生活。現在仍然有許多儀式被保留。過去,遭逢水旱災或收成不好時,舉行 mati yu1ak 儀式以消災祈福。現在,買轎車及大卡車時會舉行儀式, 以雞冠雞肝為祭品祭祀 Rutux, 祭主對Rutux 說「貨買車解決部落的交通問題,希望Rutux 保佑他開車安全」,男孩子退伍時,家人也會邀請部落的人為他舉行儀式, 祭主對Rutux 說「某某人回來了,感謫 tRutux 保佑他沒有犯錯」, 樓房落成時也會舉行 matiyulak 儀式。              
至於生病時,如果外面醫無法找出病因,本地人也可能會舉行傳統的治病儀式,治療由Rutux 引起的疾病,和傳統不完全相同的是,傳統 Rutux 懲罰的對象是整個部落, 部落中有人生病是表示部落中有人獨犯 gaga (而不見得是病人本身觸犯 gaga )。所以,巫醫竹占必須先找出「是誰作錯事而使部落的人生病」;而今,Rutux 的懲罰對象是家戶,生病可能是因為家人觸犯 gaga 而使家人受到 Rutux的懲罰,而通常是觸犯 gaga 的人自己受到懲罰,所以巫醫竹占是確定「病人作錯了什麼事」,對象範圍明顯的縮小許多。      
最後談到和 Rutux相關的禁忌,呈現出對 Rutux 的敬畏之意。 在戶外吃飯或喝酒前,必須撥幾粒飯或灑一點酒到地上,口中唸mati。在山上睡覺時,不可以將飯放在頭頂的方向, 否則可能引來 Rutux 前來食用,此人就會生病。此外,社會生活中,有祖先保佑或懲罰子孫的例子。例如,父母臨終時告訴子女不要大傷心,他要帶走子孫的疾病(如果當時子孫生病)或到 Rutux 的世界請 Rutux 原諒子孫(如果當時家運不佳),或者先到 Rutux的世界為子孫準備,讓子孫將來過世而到 Rutux的世界時不會太辛苦。也有因子孫不孝而懲罰子孫的例子,最嚴格的情況是,如果子女非常不孝,父母臨終時遺言「我會變成蟲,鑽到你身邊,讓你終身痛苦」。          
以上所舉數例是現今泰雅族社會生活情境的一二,有的與傳統泰雅的生活相當類似,有的與傳統則不盡相同,但是其中所包含的gaga精神,卻是傳統 gaga 的延續,只是某些表現方式並非那麼明顯的遵循傳統,而是因應現代的生活有所改變創新。

給我一粒山胡椒 ――Magau、Atayal、國家與公園 一、Magau(馬告)
一五○○年,我們相信就是這一年,部落族老放心的讓沉重的眼皮垂下,嘴裡洩漏著神話般的語言――那一年秋天,我們M`ihu的祖先是一對兄弟,從Mabaara(馬巴阿拉,今南投仁愛鄉眉原部落)帶著寡母翻山越嶺停在八仙山頂,寡母手指著對岸雲霧瀰漫的某一點,在秋天的午後,三人踩著高海拔密部落葉的地面,彷彿踏上獸毛編織的衣毯,很快地,他們就下降到海拔七百公尺喚作Maau(又叫Magau,漢譯「馬告」、「馬奧」)的小平台,因為平台四處長滿了翠綠的山胡椒,山胡椒清香刺鼻的氣息喚醒了疲憊的雙腿。但是母親積勞成疾,哥哥留下弟弟在馬奧處照顧母親,自己仗著一把弧度優美鋒利摧石的番刀繼續前進,約定在下一次秋天來臨的季節順著番刀刻鏤出的印記,就會找到一塊冒著炊煙的美勝之地。
我們M`ihu的祖先是泰雅人,五百年前還不認識頭髮結辮的漢人,甚至是四百年後用武士刀與陸軍戰砲不可思議地搖撼山谷的長刀人(日本人),三人自然是為著某種原因離開祖居地,或許是觸犯了禁忌、或許是祖居地人口膨脹、或許是發生了不可預知的疾病、也許是發生了部落戰爭,不管如何,他們離開之前肯定是先在頭目家舉起堅定的手臂手指大樑啟誓,表情凝重的頭目最後也會發出祝福的歌謠:

讓我送給你們一張布之舌、柺杖的結
願所有的風和荊棘的刺都閃過你們
願你們腳踏的地方平滑順暢
不論你們散落在任何溪邊的角落
不要渾渾噩噩的過日子
不要像那掉落的葉子
願你們像星星般膨脹明亮
讓你周圍的人稱讚你們、敬畏你們

當馬奧結出暗夜中閃爍的星星般微小的果子時,弟弟安葬好病逝的母親啟程,順著番刀留下的痕跡像山狐狸嗅著氣味找到了墾居在河邊小高地的炊煙,這對兄弟後來就是謙虛的自稱S`v`ii的族系(住在水邊,意思是自謙住的地方不夠好),也就是我們泰雅族澤敖列群貝諾夫系統M`ihu部落的由來。
在泰雅族部落遷移歷史上,我們經常看到Magau的口傳,Magau是族人飲食的調味料,但並不僅止於此。Magau全株含有芳香辣味的精油,經過時常讓疲累的族人精神一振,果實多作調味品或食物;族人在狩獵或遷移的路途上,只要見到Magau與水源,就意味著此行盎然生機而可存活;Magau渾身散發的生命的氣息,足以帶動周遭的生氣盎然;飲食上調味的功能,更在於感染、連結其他食物,衍伸為生命之間的相互啟發;族人遇見Magau,除了振奮自己之外,不忘採擷備份,分享給族人。因而Magau不僅只是植物的某個品種,真正的Magau是歷史意義的、文化分享的悠遠氣息。
後來我們在西方的典籍上知道了Magau就是山胡椒,是一種樟(Lauraceae)科落葉性小喬木或灌木。泰雅族的Magau被科學式細膩的書寫成「葉膜質,狹披針形,初有毛,後變光滑。原分佈於印度、東南亞、爪哇、中國華南、琉球等地。」台灣的植物學家更是上山下海攜帶精密儀器企圖為Magau定義:「山胡椒嫩葉被絹毛,成葉後光滑無毛,葉互生,葉片披針形或長橢圓披針形,基部楔形,先端漸尖,全緣,上面暗綠色,下面粉綠色或灰白色。花先葉或同時開,單性,雌雄異株,花約四朵組成小繖形花序,單生或聚生。核果醬果狀,球形,直徑約4-6mm,初青熟黑,種子具脊稜。花期2-4月,果期6-8月。」看著這些被定質後的Magau,彷彿像是株株肢離破碎的殘片安放在某個博物館中供人欣賞,離開了山野的Magau,就像是失去了體溫與氣息的遊魂。
有些親自踏查過台灣山林的漢人,在孤苦無依的山野受到Magau的恩澤,或許也能初具人文氣息似的追悼著Magau:「台灣山麓丘陵地至中海拔山地闊葉林或矮生林內自生,尤以伐木後跡地多見,是落葉性灌木或小喬木,在山地分佈於嘉義縣阿里山鄉以北海拔1000公尺以下山坡地,鄒族、布農族、泰雅族人廣泛使用。筆者在日月潭畔、頭社地區也發現不少,而且果實飽滿,可能是日照充足,授粉良好的結果。據台灣林業試驗所的長期觀察,北部山區的結實,由於東北季風,帶來冬雨,致授粉不足,果粒不佳,萌芽率不高。」至於中藥店的老闆,買進的暗綠色澤的Magau,所看到的已經是:「果實含揮發油,脂肪油。主含檸檬醛、芳樟醇。有溫脾暖腎之效。」
關於Magau,沒有人真正問過泰雅人的想法,所以當Magau番易為馬告,山胡椒的風暴隱然爆裂在台灣的山林,成為典型的綠色風暴。
事實上,泰雅族部落的遷移可以概分直向發展與橫向發展兩種形式[1]。直向發展是指自然發展之型態而言,是沒有經過外力干預的自然遷移形式(如人口過多、耕地不足);橫向發展則意味著受到天災(流行性疾病肆虐、瘟疫侵襲)、人禍(遭敵人突擊)所影響,導致無法繼續留在自己的土地生活,無力建立自己的勢力範圍,因而必須遷移或向強勢族群尋求保護的發展型態。然而不論是直向或橫向發展,遷移過程以及尋獲新土地,仍然必須注意土地佔用的禁忌、勘查新領土的習俗、推立mrhu(領導人)、告示新領土的開拓以及部落的形成。
土地的佔用則承認先佔權的習慣法,因而確定新的土地被發現時(確定沒有炊煙,有人住的地方是不能斷「火」的,那將遭致厄運),就要開始在新領土的周圍設立記號,有的在樹幹上用刀砍下手掌般的大小痕跡,有的是將樹枝橫夾在小樹上綁成十字型並將枝頭指向所認定的方向豎起用以示意。有些地方是把矛草結成拳頭般大小的結,每相隔約五十公尺到一百公尺不等的距離,放置在稜線上較明顯的地方。至於河川方面的記號,就以堆疊石頭或排列石頭作為記號。
確立了新領域之後,會在領域的四方升起煙火,好讓他族因看見煙火,而不會貿然闖越有主的土地。至於領土的權益,是屬於一同遷移的族人所共有,凡使用土地的族人就擁有土地的權利。
確立了新耕地之後,族人就要傳唱quas atayal(泰雅的歌)[2],用來表明宗親來歷的依據,也牢記祖先的訓詞,作為日後行事的依據。古訓中就唱著:

aring zniaxan sbayan. Krahu hbunzhibung.
自從翻越sbayan大山,蔓延至hbunzhibung的溪會處

muah mtbuci ms`erux ngaus na luhung. Iyat simu nbah mglu.
各自站在臼口上。 你們不可能再在一起

musa simu mtbuci pqara ssbqi na gaung.
你們將各自掛在溪邊的角落(意:遷移到有水的地方)

hmsuaga hasimu hmkangi psglabang hwinuk rqias laqi mamu.
這樣的話,願你們尋求兒女腰面寬廣的事。(意指為子孫勢力發展設想的事)


二、Atayal
  Atayal就是大家所熟知的泰雅族,在漢人典範的敘述下,泰雅族被形容為一支勇武剽悍的民族,早期以族人善攀爬、趾爪分叉被稱呼為「雞爪番」,又以臉上刺墨稱為「黥面番」、「紋面番」,充分顯示了從外在形象賦於一個民族動物性的表徵。日本殖民台灣之後,有「理蕃總督」之稱的佐久間左馬太總督為了合理化「五個年理蕃事業」的軍事行動,引用了日人松崗博士的觀點。松崗博士的見解稱:

「清朝以台灣生番為化外之民,故日本承繼台灣主權,日本與生蕃並非國際法上之關係,然則討伐生蕃的意義何在?夫國家須在國際法上為列國承認者,列國承認其為國家須有一定之政治組織,生蕃各社並無政治組織,故在國際法上不能承認其為國家,因其並非國家,不能稱為交戰之主體,故生蕃之討伐非國際法之戰爭,結論生蕃在社會學上固為人類,而由國際法上觀之則如動物耳。」

當時日本討伐所謂「北蕃」主要就是對付泰雅族,因其位居台灣中部以北、盤據500~2200公尺的山地,正好是樟樹資源最為豐富的生長區域,也就是總督府「欲開國庫資源」用以輸饗母國日本的殖民財富之源。
這種將「人」定義成「動物」、「非人」、「非我族類」的辭彙,恰恰是在意識形態上自詡為文明人、現代人的西方世界初見「原住民」的「東方主義」習向。歷史上的哥倫布發現美洲原住民(俗稱「印地安人」),直接導致美洲原住民的毀滅與崩潰;歐洲帝國之殖民南半球,也讓南半球的原住民凋零四散。現今原住民居住在地球上許多地區,從北極到南太平洋,初步估計原住民人口達三億左右,從1920年美洲原住民首次與聯合國接觸,直到1970年聯合國「防止歧視及保護少數小組委員會」建議對歧視原住民居民問題作一綜合研究,鑒於全球原住民議題的驚人同質性,聯合國稱為「原住民」或「原住居民」是因為「在殖民者從其他地方來到之前,他們就住在他們的土地上」,因而定義[3]

(甲)獨立國家的部落民族,其社會、文化和經濟狀況使他們有別於其國家的其他群體,他們的地位係全部或部分地由他們本身的習俗或傳統或以專門的法律或規章加以確定。
(乙)獨立國家的民族,他們因作為其在所屬國家或該國所屬某一地區被征服或殖民化時,或在其目前的國界被確定時,即已居住在那裡的人口之後裔而被視為原住民,並且無論其法律地位如何,他們仍部分或全部地保留了本民族的社會、經濟、文化和政治制度。

作為全球原住民其中一支的泰雅族,從「文明人」進入台灣之後的四百年,其發展與遭遇一如全球原住民所共同面臨的危機有著宿命般的雷同:
1,外來人口的侵入與逼近及強勢文化的滲入。
2,政府有計畫的消滅原住民族群。
3,國家常以私有化及更有效使用為理由搶奪原住民土地。
4,所謂的「開發」,包括森林砍伐、採礦、水利資源利用(水庫、發電廠)、放牧等行為。主流的「開發」行為,往往也就代表著原住民的浩劫。
5,以成立國家公園及保護區的名義,侵占原住民的歷史家園,並限制原住民的許多傳統活動,包括傳統狩獵行為。
然而作為「人」、「民族」的尊嚴與生命的不可承受之重,從清末直到日據中期,對於外族的侵略則不能不是義無反顧的抵抗,特別是泰雅族與日人的對抗,在1896~1920年,泰雅族至少就發動了200場大小不等對抗殖民入侵的戰役,幾乎每個泰雅族的部落都與日軍警發生戰爭,這讓歷史上的泰雅族給予一般人的印象是勇武善戰、桀傲不馴,落實到經濟生產時,總以為泰雅族是以狩獵為主的民族。藉著拔牙傳教的馬偕博士就說:「(泰雅)族人宛如風的意志!」風在山林穿梭隱遁、快意恩仇,是對泰雅族最大限度的浪漫想像,也符節一個矢志對抗外人的民族,對於泰雅族傳統土地領域則以「獵場」稱之,用以區別「耕地」,而獵場者,打獵的場所。在歐洲封建時期,獵場是貴族與大地主的私有地,西方民主思想推倒封建盤據的領地,人民當家做主,這個「主」落實到制度面就是「國家」,國家具體接收了民主思想努力推翻的封建領主及其獵場(土地),因而將原住民的「獵場」國有化是符合民主理念的政治設計,何況是日據時期日人以具體文獻――馬關條約――奪取台灣政治實權,台灣既為殖民地,則殖民地的領主即為殖民主日本怠無疑義,但問題是,台灣原住民族何嘗參與甲午戰爭一役,台灣原住民族的土地割讓為何總是在一紙不相干的條約中確立?

三、國家
長期關注全球原住民議題的「文化生存」(Cultural Survival)機構創辦人Jason Clay就宣稱:「沒有任何事件比國家剝奪原住民資源,尤其是原住民土地,更威脅原住民的生存。」
當日本總督府於1910年~1914年實行「林野調查」(其目的是查定林野的大部分為官有,分別林野的官有與民有),首先將東部各蕃社(主要以阿美族、卑南族為主)的頭目向由其所屬「蕃人」徵收土地貢租的舊慣習予以廢止,確立了國家取代頭目的土地治理權(事實上,阿美族、卑南族所謂的共租土地其實是以族群共有制方式流傳下來)。日本總督府其實是以「林野調查」之名行土地奪取之實。而總督府與阿美族、卑南族也沒有任何契約上的轉換手續,只是片面的以行政命令既成事實。此種下2002年12月阿美族「圈地築屋事件」的另類「還我土地」運動。
1915年~1925年,日本總督府再進一步實行「官有林野整理事業」(目的為使林野與東部台灣田園的所有權明確劃分),將當時全台林野總面積二百六十五萬甲林野中的九十一萬六千甲進行調查(另有三分之二計一百七十二萬甲林野屬「蕃界」山區),其官有林野分為「要存置林野」與「不要存置林野」,實行所謂區分調查。其中「不要存置林野」予以處分調查,即將其售於需要利用「保管林」者或「擅自」開墾等有關人,或作為預約的開墾成功的林地出售。正如矢內原忠雄所指出,這是日本總督府通過強權而施行的實質上的沒收,是直接侵害私有財產制,也是以國家權力的直接介入來累積資本的經濟計畫。
1928年,日本總督府又更進一步制定「台灣森林計畫事業規章」,由殖產局舉辦國有林野之區分調查,將山地區分為「要存置林野」(即今之國有林班地)、「不要存置林野」(即今之林野地)、「準要存置林野」(即為特制之「高砂族保留地」,面積僅四十五萬公頃,行武力強迫、利誘手段進行集體移住,並不得侵入此範圍以外的國有林野地,嚴格施以管制,以設置通電隘勇線強化鎮壓、防備、隔離的目的。)也就是說,國有林野地的區分調查是全面確立土地為「殖民主國家」此一事實,「準要存置林野」之設計在於「片面」、「單方面」之國家認定,其不以文字契約與原住民族劃清土地歸屬問題,是希冀以武力完成統治之現實來解決。
1948年7月15日,台灣省政府公佈「台灣省各縣山地保留地管理辦法」,作為山胞保留地政策之依據,本辦法沿襲日據總督府之所有權歸於國家(殖民國),使用權交於原住民,並明文規定每人使用保留地的最高限額為:水田0.4公頃或旱田0.8公頃,林地1公頃。又在1958年~1966年省政府重測台灣三十個山地鄉、六個平地箱內的山地保留地,確定「山地保留地」為二十四萬六百三十四公頃。1967年經測量調查後,扣掉機關用地、天然林木、企業用地等,台灣原住民族真正使用的土地僅約十四萬八千八百七十二公頃。
考察這一段短暫的歷史,我們看到了台灣原住民族的傳統領域由至少一百七十二萬甲林野直線下降到四十五萬公頃,再區隔成二十四萬六百三十四公頃,直到真正使用的十四萬八千八百七十二公頃。以上台灣原住民族土地的消長印證了Jason Clay的宣稱:「沒有任何事件比國家剝奪原住民資源,尤其是原住民土地,更威脅原住民的生存。」
我國政府雖然在1962年批准了旨在確定有關原住民人口保護的一般國際標準的聯合國國際勞工組織大會所通過的「土著及部落人口公約」法案,但仍舊無以阻卻山地保留地非法買賣與轉移的事件。蕭新煌在「台灣山地經濟政策發展問題」[4]一文裡,就原住民土地總登記後,從民國七十一年開始,所有可轉移的都該移轉所有權給原住民此一事件發現了問題,就是「在所有權尚未合法轉移之前,竟已發生『非法』轉讓、交換、設定其他負擔或預期轉讓所有權的情事」,也就是說在1982年之前,「非法」轉讓、交換、設定其他負擔或預期轉讓所有權的情事已經存在多時,而政府部門卻無力(不願)取締非法。此導致1988、1989、1994年三次盛大的台灣原住民族「還我土地運動」的先兆。
歸根究柢,將台灣原住民各族傳統領域視為「無主地」而加以入侵、佔用、據為國有是台灣原住民族抗爭的源頭。早在一九四八年,獲選為台灣省臨時省議會議員的泰雅族林瑞昌(樂信․瓦旦)即曾對「山胞保留地」問題提出以下看法:「台灣光復,理應亦光復山地同胞在日據時期失去的土地,否則,光復於我何喜之有?」如此歷史的、進步的、公義的、人權的觀點卻遭當局妒恨,終被下獄,於一九五四年遭槍決,也斷送與阻卻了台灣原住民族爭取土地權益的言論與道途。
在國際上,聯合國國際勞工組織大會於一九八九年六月二十七日通過的《原住民和部落民族公約》第二部分「土地」第十四條即明訂:「對有關民族傳統佔有的土地的所有權與擁有權應予以承認。另外,在適當時候,應採取措施保護有關民族對非為其獨立但又係他們傳統地賴以生存、和進行傳統活動的土地的使用權。」又1994、1995年聯合國文件擬定之《聯合國原住民權利宣言草案》第一部分「政策」第三條確定了「原住民享有自決權利。據此權利,他們可以自由地決定自己的政治地位和自由地追求經濟、社會和文化發展。」第六部分「土地與自然資源、知識財產權」第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條則確認了「原住民有權擁有、發展、控制和使用土地和領土」、「原住民有權收回他們歷來擁有、或以其他方式佔有或使用但未經其自由和知情的同意而被沒收、佔據、使用或破壞的土地、領土和資源。」